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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0-08-02 09:41:00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通知

 

 

杭委办〔2010156

 

 

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工委、党组)、部、委、办、局、社,各群团组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23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委组通[2008]12号)、《关于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组办[2008]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我县在编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下同)。

二、奖励条件和种类

120052007年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记三等功(不重复进行2007年度当年的嘉奖),并给予奖金1500元。2007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并给予奖金800元。获奖对象认定办法如下:

1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的,以个人身份登记为准,时间截止至20081130日。

2是机关工勤人员的,属20081130日前所在单位在编在职的,按同类公务员待遇奖励;2008121日以后调入的,从参加该单位年度考核的当年度起算。

3是参公单位工勤人员的,属在该单位批准登记前所在单位在编在职的,按该单位第一批参公人员身份登记的当年度起算;属批准登记后调入的,从参加该单位年度考核的当年度起算。

220062008年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2005-2007年度按规定给予记三等功奖励的除外)的,按规定给予记三等功(不重复进行2008年度当年的嘉奖),并给予奖金1500元。2008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并给予奖金800元。获奖对象认定办法如下:

1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以个人身份登记为准,时间截止至20081231日。

2是机关工勤人员的,属20081231日前所在单位在编在职的,按同类公务员待遇奖励;属200911日以后调入的,从参加该单位年度考核的当年度起算。

3是参公单位工勤人员的,属该单位批准登记前所在单位在编在职的,按该单位第一批参公人员身份登记的当年度起算;批准登记后调入的,从参加该单位年度考核的当年度起算。

3、凡2007年以后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按规定给予记三等功的,以及2009年以后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按规定给予嘉奖的,参照以上规定进行奖励。获奖对象认定办法如下:

1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以实际取得公务员、参公人员身份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起算。

2是机关工勤人员的,以参加机关(含所在机关和同类机关)年度考核的当年度起算。

3是参公单位工勤人员的,以参加参公单位(含所在参公单位和同类参公单位)年度考核的当年度起算。

三、申报程序

1、乡镇、部门(单位)申报。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在当年10月底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并填写《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奖励统计表》(附件1)和《公务员奖励审批表》(附件2)或《机关工勤人员奖励审批表》(附件3),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核。县处级干部由县委办负责统计申报。

2、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对各乡镇、部门(单位)上报的奖励名单进行审核,对拟给予记三等功奖励的对象征求县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按规定不宜公示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3、县委、县政府审批。组织人事部门将审核并公示后的各类奖励对象名单分别报县委、县政府审批,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

四、经费来源与发放办法

1、经费来源:公务员、参公人员(均含同类单位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奖励所需奖金和制作奖励证书、奖章,以及表彰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发放办法1)县直部门(单位)获奖人员的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再由部门(单位)统一发放给受奖励的个人;乡镇获奖人员的奖励奖金由乡镇财政负担并统一发放给受奖励人员。各乡镇、部门(单位)不得再另行发放年度考核优秀奖金,往年已发放的,不再重复发放。(2)制作奖励证书、奖章及表彰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组织人事部门预算,县财政局划拨给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

五、其他事项

1、各类奖励审批表和统计表各一式三份,归档、审核机关及审批机关各一份。样表可从http//www.shrs.gov.cn或邮箱zzk06@126.com(密码:123456)上下载,统一用16开纸打印。

2、公务员、参公人员非年度考核优秀受到嘉奖、记三等功及同类集体受到嘉奖、记三等功等奖励,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闽委组通[2008]12号、闽委组办[2008]9号、杭委组通[2008]78号文件精神和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奖励统计表

2、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3、机关工勤人员奖励审批表

 

 

                                         

 

 

 

 

 

 

 

 

 

 

 

 

 

 

 

 

 

 

 

 

 

 

 

 

 

 

 

主题词:干部工作  年度考核  奖励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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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纪委,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县领导,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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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           20107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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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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