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代理的对象为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以及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各类流动人员和要求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以及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二、人事代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及操作程序
(一)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
1、人才中心为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3、帮助委托单位和个人解决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二)代理人才招聘引进业务
1、需委托人才中心代理人才招聘引进业务的单位,应将所需专业、学历层次、人数、条件要求等情况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人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人才中心审核并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3、人才中心根据委托单位对人才的具体要求,代拟代办人才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工作,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4、经委托单位最终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后,由人才中心代办人员流动手续。
(三)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
1、为委托单位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申报应届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接转档案;
2、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委托单位按期向人才中心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由人才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3、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人才中心可为其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四)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
1、符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可由委托单位或个人向人才中心提出评定职称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2、人才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3、经评审合格的人员,可由人才中心代发任职资格证书。
(五)人事档案管理
1、人事档案委托保管
所有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考绩档案由人才中心代为保管,具体对象是:
(1)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档案;
(2)三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档案;
(3)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档案;
(5)辞职、辞退、解聘、除名、自动离职处理以及因单位倒闭、优化组合、机构撤并等原因失业自谋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档案;
(6)外省市驻义机构(企业)聘用人员的档案;
(7)其它经人才中心认可的流动人员的档案。
2、人事档案保管的委托程序是
(1)委托人事代管单位或个人须向人才中心提交《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2)经人才中心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
(3)委托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档案保管费;
(4)人才中心开具人事代理人员调档函调转其人事档案。
3、身份认定
(1)身份认定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身份认定人员的学历证书,并填写《身份认定书》;
(2)人才中心接到其人事档案后,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3)《身份认定书》一式两份,经市人事局审核签章后生效,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委托单位或个人保管。
4、计算工龄
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涉及工龄计算的问题,按照计算工龄的有关办法,由市人才中心向市人事局报批。
5、调整档案工资
(1)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定级(晋升)条件的,可由人才中心代为办理档案工资定级(晋升)手续。
(2)属单位委托的,由委托单位填写《工资定级(晋升)审批表》;属个人委托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由人才中心直接填写《工资定级(晋升)审批表》,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6、党团组织关系挂靠
(1)人才中心应按党章、团章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加强对挂靠人员的组织管理;
(2)凡委托人事代理的党、团员,如所在单位内无党、团组织的,应接受人才中心党、团组织的管理;
(3)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可设一名党、团工作联系人;党、团员较多的,设立党、团小组,以加强同人才中心党、团组织的联系;
(4)组织关系挂靠的党、团员,应积极参加人才中心党、团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并按党章、团章规定按期缴纳党费、团费,逾期不交者,按党章、团章规定处理;
(5)组织关系挂靠的党、团员需要流动的,人才中心党、团组织及时将其组织关系随同人事关系 一起转递。
7、户籍粮油关系挂靠
(1)无集体户口的单位,可凭单位介绍信向人才中心提出本单位聘用人员(当地户口)户籍挂靠申请;
(2)人才中心在审核委托单位的申请后,与委托单位签订户口挂靠合同;
(3)户籍挂靠人员与委托单位解除合同后,需继续挂靠的,须由当事人向人才中心申请办理;
(4)户籍挂靠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8、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1)人才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出具学历、职称、政审等证明;
(2)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个人凭身份证和有关委托合同书申请办理。
(六)办理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1、委托代理期间,所委托代理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人才中心凭接收单位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
2、委托代理期间被其它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由人才中心为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七)聘任(用)合同签证
1、聘任(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式四份,由聘任(用)单位、受聘人员、人才中心各持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一份;
2、聘任(用)合同的内容根据不同专业岗位有所侧重,主要内容是:聘任(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要求,试用期限,合同期限,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工作报酬,保险福利待遇,违反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等;
3、聘任(用)合同须经人才中心。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八)代理人事争议协调
1、企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因聘用合同履行,人员流动以及因流动引起的涉及《人事代理合同书》中所列人事代理项目内容的人事争议,可委托人才中心进行协商调解;
2、人事争议协调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或个人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人才中心提出争议调解的书面申请;
(2)人才中心在收到申请书后,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人才中心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协调;
(4)经协调达不成协议的,争议双方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
1、需委托代办人才培养的单位,凭介绍信将所需委培的专业、人数、条件要求及意向院校等情况报送人才中心,签订委托合同。人才中心负责与有关院校联系、协商,签订协议,办理人才委培计划申报手续。委培人员学成后,人才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介绍到委培单位工作;
2、上岗、转岗、提高等培训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直接报名参加。需委托人才岗位培训的单位,凭单位介绍信与人才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培训合格人员,单位委托的,由委托单位聘用,个人直接参加培训合格的,可自主择业,出可通过人才中心推荐就业。
(十)代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
三、建立人事代理联系制度,委托单位需确定人事代理联络员一名,具体负责与人事代理相关的各项工作。
四、人事委托代理人员考核,由委托单位(个人)如实填写《浏阳市人事代理人员考核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于次年一月底前交送人才中心,《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五、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