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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0-05-07 10:54:00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1、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对象:原为国家干部的辞职、辞退人员;在外国、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或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街道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技机构、私人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和外国、港、澳、台企业驻岩代表机构聘用的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中央、省直驻岩代表机构聘用的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境)应聘劳务、研修、留学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参军、自费脱产学习、进修的国家干部和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非在职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其他用人单位或中专以上各类人才。
  2、人事代理的服务内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指导,人才供求信息查询,为委托单位代理招聘,并为流动人员办理人事调动、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手续;为辞(招)聘人员协助推荐就业;为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约鉴证,协助流动人员办理落户手续;负责因私出国(境)管理;负责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的管理,负责审定和出具委托代理人员的工龄和身份等有关证明;代管党团组织关系;调解人才流动争议,代理人事争议仲裁的申报;按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按时为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职称确定手续,优先办理非国有单位聘用人员的职称评审手续;为委托单位招聘人才提供人才测评、组织招聘考试考核等。
  3、人事代理的优惠政策:为用人单位免费张贴招聘人才信息广告和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用人单位委托代理对象不足20人或以下的人事代理综合服务费可享受50%的优惠,20人以上的,人事代理综合服务费可在原优惠基础上再优惠20%;为委托个人优惠提供招聘人才信息查询、免费就业登记并输入电脑、协助推荐再就业;流动人员委托人事代理综合服务费可享受50%的优惠;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可免交二年人事代理综合服务费(或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并对每月交纳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基数予以优惠20%;按规定交纳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和养老保险费的流动人员可连续计算工龄,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社会保障机构给予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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