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事业单位开展人员聘用制度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及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均明确要求“全面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
32、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其核心就是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平等的人事主体地位,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聘用合同,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单位和职工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改变过去那种职工与单位之间事实上存在的行政依附关系,使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单位所有变成社会所有,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33、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34、试行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本县事业单位中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人员和生产工人,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35、事业单位如何对现有职工进行聘用?
事业单位在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要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进行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制定聘用制实施方案并报县人事局审批后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36、对年龄较大或工作年限较长的职工如何聘用?
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如果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应当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37、聘用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一般为3—5年;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38、在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哪些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①现役军人的配偶;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③残疾人员;④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⑤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39、在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哪些职工暂缓签订聘用合同?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40、什么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时未聘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时,原固定制职工因未落实工作岗位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为未聘人员。
41、未聘人员安置和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将未聘人员尽量安置在本单位或者当地本行业、本系统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安置;要积极探索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多种安置方式。
42、未聘人员待聘期限多长?待聘期间享受何待遇?
未聘人员的待聘时间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所在单位应为其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本单位内部岗位的上岗机会。未聘期内的前三个月,本人的原月工资(指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额,本条下同)照发;从第四个月起按本人原月工资70%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按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继续为其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所需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43、未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怎么办?
未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尽量在本行业、本系统内调剂安置。个别无法安置的,其所在单位可将其档案转入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托管,托管期为1年。托管期间由县人才服务中心推荐工作,并按本人原月工资50%的标准代发生活费,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托管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由原单位按照该职工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并将其人事关系正式转入县人才服务中心。待聘、托管期间计发的生活费,均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4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哪些人员可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原固定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或者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允许提前退休。
45、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如何处理?
原固定制职工(除经有效鉴定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外),在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给其3个月的择业过渡期;在择业过渡期内,本人原月工资(指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额)照发;期满后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应提出辞职或办理调离;本人不提出辞职又不办理调离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46、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时如何补充工作人员?
根据杭委办[2003]16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新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生产工人,都应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或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所补充人员的人事关系实行代理制,委托县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47、事业单位补充哪些人员可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
①涉密岗位人员;②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的急需紧缺人才;③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④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⑤引进高层次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随调配偶;⑥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⑦县委县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人员;⑧调入尚未开展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的正常流动人员。
48、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福建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并交由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合同登记;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续聘必须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49、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哪些条款应另外约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经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50、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单位对培训费用应如何处理?
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单位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51、聘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何约定?
聘用单位与新进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首次安置的复员和转业军人不实行试用期。
52、哪些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②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③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④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属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53、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哪些待遇?
受聘人员享有聘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资报酬待遇;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女职工权益、因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受聘人员享有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权利;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54、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55、聘用合同如何变更?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未到期的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增设附加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56、聘用合同何时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被撤销、受聘人员退休、死亡,或双方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57、如何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经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但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为解除聘用合同的职工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如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聘用单位有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聘用单位应在解除聘用合同时予以补缴完毕。解除聘用合同职工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8、哪些情况下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③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④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和劳动教养的。
59、哪些情况下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③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0、哪些情况下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③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④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⑤受聘人员正在接受司法、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⑥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61、哪些情况下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②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③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④依法服兵役的;⑤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62、哪些情况下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②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③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④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⑤未聘人员托管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
63、聘用单位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县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我县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但原固定制职工第一次解除聘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连续工龄计算。
64、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违反聘用合同或相关规定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未按规定签订、续订聘用合同,或者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县人事局责令改正;给受聘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5、聘用单位违反规定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应如何处理?
聘用单位违反规定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县人事局责令改正;给受聘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申请调解、仲裁。
67、聘用争议当事人如何申请调解?
聘用争议当事人应在聘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单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5日内向主管部门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聘用单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聘用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的调解时限均不得超过15日;经聘用单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聘用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68、聘用争议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
经聘用单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聘用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均无效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69、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如何申请辞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本人意愿需要办理辞去现职或辞去公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辞职申请表》,报县人事局审批。
70、如何办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申请?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三个月内答复,如同意,报审批机关审批并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将人事档案移交县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三个月期满不答复的可视为同意,审批机关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否则,由仲裁机关裁决。
71、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补助费如何计算?
辞去现职的人员不发给辞职补助费。
辞去公职的人员由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标准为:1、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指辞去公职前一个月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教师及护士加教护龄津贴,下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2、工作年限满一年至十年的,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3、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人基本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基本工资。
72、国家机关如何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国家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由设区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
73、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其相关的人事人才业务,提供人才人事工作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74、县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主要服务内容有哪些?
人事代理的主要服务内容有:①人才人事政策咨询、指导;②人事档案保管和档案材料的归整;③代办人事调动手续,接转行政工资关系; ④保留干部身份、延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⑤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转正定级、职称确定手续;⑥代办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统筹手续;⑦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⑧代办退休审批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