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才中心 > 政策文件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07-12-18 12:02:00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号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由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人  事  部  部  长 尹蔚民 

  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中国·上杭-政策文件 主办:上杭县人事局 承办:上杭县数字上杭建设办公室
闽ICP备09032653号 E-Mail:rsj@shanghang.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Netscape6.0、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