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要达到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答:(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发[78]104号) 225、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要达到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答:(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2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干部、工人在符合第2条第(2)点的同时还有什么条件才能办理退休? 答:(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227、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离休手续? 答:离休仅适用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具体对象为,一是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取得军籍的干部;二是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三是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的年龄条件与退休相同。 228、工作人员因年老或疾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继续供职,但尚未达到退休的工作年限或年龄,有什么其它渠道退出工作岗位? 答: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应当办理退职。 229、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 答: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不含复退军人);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建国后经组织动员退职或批准回家,退职前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现无固定收入的原国家正式职工,均可列为补助对象。 230、退休手续应如何办理? 答:办理退休,按所在单位人员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需自我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于其达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退休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31、在办理退休手续中,所在单位有何职责? 答:应为其本人办理报批手续,并提前通知其本人,并由有关领导同志事先与本人谈话,做好工作。 232、办理退休手续后,退休费从何时开始发放? 答:办理退休的当月工资照发,次月改发退休费。 233、需延长退休年龄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高级专家需按任免权限报批,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未经组织批准,自行延长退休的工作时间,不计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234、机关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时,基本退休费比例如何确定? 答: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下同)按88%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16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的(包括退职)的按40%计发。 23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时,基本退休费比例如何确定? 答:按其原工资(含津贴或资金,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休生活费按50%计发。 236、计算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要"满"一周年才能算一年吗? 答:要。 237、在退休费标准上还有什么其它规定? 答:"5.12"退休干部、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退休时担任副厅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退休干部享受100%退休费。 238、基本离休费如何计算? 答: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原工资全额发给,即机关按离休前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全额发给;事业单位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发给。 239、实行浮动工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浮动转固定的工资额可以计入离退休费基数吗? 答:可以。 240、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退休时如何计发? 答:按100%发给。 241、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按离退休本人原职务和工作年限确定。 242、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离休人员按本人原职务确定,退休人员按本人原职务和退休费计发比例确定(机关88%退休费比例人员按90%确定)。 243、离退休人员的地区补贴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我县是按固定30元山区补贴、50元燃料补贴共计80元,另离休人员按本人原职务、退休人员按退休本人原职务和退休费计发比例确定其余部分(机关88%退休费比例人员按90%确定)。 244、对获得荣誉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有什么优惠吗? 答: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战斗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45、高级专家获得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的,在办理退休时有什么优惠? 答: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特等奖(集体奖的主要发明者或作者,指前三名,下同)的提高退休费15%;获得国家同上奖项一、二等奖的提高10%;获得国家同上奖项三、四等奖,或省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提高5%。以上人员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出本人原标准工资。 246、教师办理退休时有何优惠? 答:中小学和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教师专职从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至本人标准工资100%。党校退休教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47、计划生育工作者办理退休时有何优惠? 答:县、市(区)计生委及所属计生指导站和乡镇、街道专职从事计生工作连续15年,实际工龄30年,并从该工作岗位退休的干部、职工,其退休补助费可增发5%。此外,获三次全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视同为一次省劳模,提高退休费5%。 248、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有何优惠? 答:在农、林、渔、水、农机、气象部门所属县乡两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年限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满20年(女性满15年),具有中专毕业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农技推广岗位上退休的农林推广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金按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100%计发。 249、县级事业单位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长期派驻乡(镇)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乡(镇)的工作年限吗? 答:可以。 250、县级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事业单位所在地在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在此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认定为乡(镇)工作的年限吗? 答:可以。 251、我县办理退休时,对住房修缮费发放有何标准? 答:一般干部发给1000元,副科级干部发给1200元,正科级干部发给1500元,副处级干部发给1800元,正处级干部发给2000元。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发给1000元,中级职务受聘时间累计满5周年的发给1200元,满10周年的发给1500元,高级职务受聘时间累计满5周年的发给1500元,满10周年的发给1800元。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按800元发给。 252、办理退休时,安家费的发放有何标准? 答:退休干部、工人在城镇安置的,一次性发150元安家费,到农村安置的,一次性发300元安家费。 253、离休干部高龄补贴与护理费的发放有何标准? 答:高龄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疾病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200元。 254、退休干部高龄补贴与护理费的发放有何标准? 答: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50元高龄补贴。满70周岁以上鳏寡孤独的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特殊生活补贴。(鳏寡孤独是指失去配偶(或未婚配)且无子女(含经法律手续认可的养子女)的孤身者。)。满70周岁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120元护理费。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停发护理费。符合享受以上二项或三项规定的退休干部,只能按补贴高的一项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255、遗属抚恤的范围有哪些? 答:死者生前负责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从死者死亡后第二个月起发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 (1)父(含抚养死者成长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含抚养死者成长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后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尚在正规国民系列教育院校学习,或因残、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食其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尚在正规国民系列教育院校学习,或因残、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食其力的。 256、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我县目前为350元/月),因公死亡的按60%比例逐月发给;非因公死亡的按50%比例逐月发给。同时每月加发相应的粮油补贴5元。离休干部(含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离休手续) 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统一按每月220元另加5元粮油补贴的标准发放。 257、职工死亡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人员及学徒、见习期人员死亡(含因公牺牲)统一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七个月发给。 258、职工死亡抚恤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死亡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一次性发给其标准工资40个月的抚恤费;非因公(工)死亡的职工,按其标准工资10个月计发。符合国发[78]104号和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的退职人员抚恤金按1500元标准发给。 259、因公(工)死亡应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确认? 答:(1)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战、因公(工)受伤致残,伤口复发而死亡的; (3)因职业病而死亡的(职业病范围参照卫生部关于职业病的规定); (4)在执行任务中,因突然发病而死亡的; (5)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 (6)在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 260、职工死亡抚恤费计发基数是什么? 答:机关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比例计算的奖金。同时还包括工资类区补贴及归并后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离退休人员为死亡当月的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和归并后的生活补助费及生活补贴费。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及归并后的岗位补贴和职务津贴。 261、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补贴、公安干警警衔津贴可一并计入抚恤金基数吗? 答:可以。 262、职工死亡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除当月工资(月第一天零时后死亡者)照发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个月发给。符合国发[78]104号和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的退职人员和学徒、见习人员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个月发给。 263、离休人员正常晋升离休费有何标准? 答: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264、退休人员正常晋升退休费有何标准? 答: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其中,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以及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100%退休费(含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可按同职务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265、退职人员正常晋升退职生活费有何标准? 答:符合国发[1978]104号、闽人福[1984]119号文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1995年10月1日起,每两年每人每月按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66、受处分的离退休人员在两年正常晋升离退休费时有何规定? 答:已经离退休人员,1993年10月1日以后,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未满1年的,在第两年正常增加离退休费时必须影响一次。 267、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的年终一次奖金如何计发? 答:下半年批准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的,发放标准为当年12月份的基本离退休费;上半年批准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发放标准按当年12月份的基本离退休费的50%发给。 268、因公(工)残废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条件上有何优惠政策? 答:因公(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退休不受年龄和参加工作的限制。 269、因公(工)残废的工作人员在退休费计算上有何优惠政策? 答: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残废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可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70、因公(工)致残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有何标准? 答:以当地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护理费基数,特等伤残人员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0%计发;伤残特别重的一等伤残人员为当地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0%;伤残较轻的一等伤残人员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计发。 271、离退休人员还可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吗? 答:已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272、何为退休干部"六个老有"的目标? 答: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