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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单位:上杭人事局           发表日期:2007-12-18 16:19:00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关于调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2006)1号会议精神,现就调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离休干部中属于植物人、全身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其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三、符合以上情况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医生出具证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其护理费分别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单位应停发护理费。 

  五、本通知从2006年8月1日开始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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