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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高龄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单位:上杭人事局           发表日期:2007-12-18 16:22:00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关于干部退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完善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制度,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就当前执行干部退休工作政策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干部,干部任免管理机关应严格按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9号)精神,及时办理有关退休手续,不得自行延长退休时间,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比例。 

  二、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的规定,确定干部的出生日期,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核对干部出生年月,以干部的出生月份为达龄标准做出本年度工作计划,在其达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做好交接工作准备,达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工资照发,次月改发退休费,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三、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结束后,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参照闽委办〔2000〕37号和闽委办〔2000〕81号两个文件规定的特殊政策办理人员提前退休。 

  经省委编办批准进行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省属事业单位,可以按《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报经省人事厅批准后,办理分流人员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人员中,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掌握,以当地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依据。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工作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五、高级专家的退休,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具体仍按国发〔1983〕141号、人退发(90)5号和闽人退〔1994〕6号文件执行。 

  对省直单位已达退休年龄、且聘任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少数高级专家,确需办理延迟退休手续的,由主管单位在其达龄前办好延迟退休手续,并报经省人事厅备案。同时,应按有关程序办理免去其行政职务的手续。 

  对在各市、县、区的高级专家办理延退手续问题,由各地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精神研究确定。 

  六、过去本省文件中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人事厅 

  200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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