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机关事业单位 在册不在岗人员处理办法
根据中共上杭县委、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开展在册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杭委[2004]60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县委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册不在岗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辞职或辞退、自动离职 1、对于长期在外的,核减单位工资基金,本人要求辞职的,同意其在2005年4月10日前补办辞职手续。 (1)党政群机关人员辞职不享受杭委办发[2002]5号《关于县乡党政群机关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意见》中关于辞职补助费的补助。不办辞职手续的,给予辞退,辞退费按照本人基本工资额的80%,根据其实际在岗工作年限折算按原工资渠道由单位发放:①工作年限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②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开始,每满一年加发半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2)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根据实际在岗工作年限折算按闽人调[1992]24号《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按原工资渠道由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①连续工龄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②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基本工资;③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人基本工资,但辞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办辞职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对于教育系统中小学教师擅离岗位1个月或超假3个月以上,经单位书面通知其本人后仍不返回的,核减单位工资基金,并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1997]人110号)的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退或退职 对于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符合办理病退、退职的,应办理病退、退职手续。病退、退职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病退、退职待遇。未办理病退、退职手续又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病假2个月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下同)的100%计发;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满10年以上的,按100%计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满10年以上的,按80%计发。教育系统内的教职工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综[2002]194号)办理内退,内退后不参加年度考核,不享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年终考核奖金不发,照常缴纳社会保险各项费用。 三、退休 已达到《关于县乡党政群机关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意见》(杭委办发[2002]5号)中规定可以办理退休而目前又不在岗的机关人员,核减单位工资基金,并应在2005年4月10日前办理退休,不办理退休的,按辞退处理。 四、解除合同 对于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但擅自离职或长期未上班的事业单位人员,核减单位工资基金,并按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2005年4月10日前与其解除合同。 五、人事代理 对于经单位同意在县内领办、创办企业或在县内企业工作而无法返回上班及经批准选派从事经济建设活动到期未归的人员(不含县紫金山金铜矿开发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及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工作人员支持企业工作的暂行规定》(杭委[2004]65号)经批准支持企业工作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现任职务,核减单位工资基金,并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补办辞职手续。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辞职后可将人事关系挂靠县人才市场,签订协议,由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期间,辞去公职人员工龄重新计算,辞去现职和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未发给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根据国家、省、市工资政策及我县有关规定,按财政核拨事业人员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手续由县人才服务中心代办;继续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所需费用个人可委托县人才服务中心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代缴;退休后的养老金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综[2005]30号)规定发放。2005年4月30日前不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补办辞职手续的,按辞退处理。辞退后党政群机关人员按本办法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发放辞退费,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其实际在岗工作年限按人调发[1992]18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按原工资渠道由单位发放一次性辞退费:①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额的60%;②工作五年至十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额的65%;③工作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额的75%。已办理失业保险的,不发给辞退费,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限期返回或调动、抽调 1、县内其它单位借用的人员(含主管部门借用本部门在乡镇的下属垂直管理单位的人员),限期在2005年4月30日前返回原单位或办理调动手续;因竞争上岗被聘任为股级职位且未调入的人员,聘期已满的,应在2005年 4月30日前返回原单位。聘期未满的,期满后即返回原单位。对于因工作需要抽调到县有关重点项目或参加县中心工作的,应在2005年4月10日前办理抽调手续。到期未返回或未办理调动手续及抽调手续的,按中共上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上杭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若干规定》(杭编[2003]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核减借出单位被借用人员的编制和工资基金。 2、借用到县外已超过6个月的,先停发工资,并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调动手续,否则应返回原单位工作。到期未返回的,党政群机关人员按辞退处理,事业单位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单位加强管理 对于经单位同意外出,目前经单位通知已返回上班的人员,单位要加强管理,有关人员名单报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县效能办。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开展复查跟踪,对于应付此次清理工作,待清理工作告一段落后又外出离岗或实际在单位没有正常上班的,一经查实,一律作开除处理。单位不得隐报、瞒报,否则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按杭委[2004]60号文件从严处理。 上述各类人员的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负责办理或处理。核减单位工资基金的,应在2005年4月10日前办理。 辞职、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病退、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人事管理 在册不在岗△ 机关 事业单位 通知
抄送:县纪委,县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县领导,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