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杭委〔2007〕44号
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杭县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有关企业:
《上杭县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已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07年8月15日
上杭县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吸引我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为新一轮创业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人才储备,推进“三个基地,一个次中心”建设,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对象为从我县以外引进到我县行政区域内工作、服务满1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包括非公企业系列,下同)的人员、亿元以上产值企业的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含本县生源毕业生回杭工作)的人员,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专业引进人才。
(二)引进的重点范围
矿产冶金、光电、金属(铜)加工、农产品加工、新材料、机械等行业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特殊专业人才。
二、引进的原则
引进人才遵循“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的原则,由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自主商定人事、劳动及服务关系。
三、优惠政策和待遇
经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确认到我县工作、服务的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相关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一)经济待遇
1、具有教授级高工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我县企业工作、服务的人员,按个人工资(年薪)缴交的个人所得税我县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全额奖励给个人;国有及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人员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制定相应办法。
2、其他在企业工作、服务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每月享受200元县政府津贴。
3、引进人才自带科技成果或在我县科研攻关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投入生产后新增效益所产生的税收,经有关部门认定,3年内按县财实得税收部分的20%奖励给课题负责人。
(二)其他待遇
1、引进调入我县工作人才的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随调或随迁,随调或随迁的配偶、子女,原则上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符合招工、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编制、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及时帮助办理调动安置、就业手续,其中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家属,可不受编制的限制,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子女属大中专毕业生的,享受与我县生源同等待遇。
2、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需在我县就学的,享受本县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3、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特殊专业引进人才,经有关部门批准,其职称管理实行单列。
4、建立表彰奖励引进人才制度。县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统筹用于表彰奖励对我县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以及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人才资源的开发等。
5、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在我县享受相关的政治待遇,参评劳模和各种表彰奖励,对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
6、符合我县县管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规定的评选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优先列入管理。
7、鼓励人才继续学习深造,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为引进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需出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8、开展慰问引进人才活动,每年年终或重大节假日由县主要领导或挂钩领导慰问引进人才,具体慰问方式及活动安排由县引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活动经费列入县财政的经费预算。
四、组织管理
(一)为做好我县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成立上杭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切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县委组织部要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县人事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切实抓好引进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简化手续,积极帮助引进的人才解决好科研、工作、生活等实际问题,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尽心尽责为人才引进工作服务。
(三)加强宣传指导,营造良好人才环境。加强对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方面取得的明显成效进行宣传,突出宣传优秀引进人才的精神风貌和奋斗业绩,在各行各业引进的人才中树立建功立业的典型和标兵。
五、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将引进人才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二)引进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可根据本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实际需求情况作适当调整,经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三)凡符合我省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所需经费由上级承担的,不受本规定影响。
(四)经批准认定的个人所得税奖励发放办法参照《上杭县引进人才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附后)。
(五)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县已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上杭县引进人才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附件:
上杭县引进人才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为我县新一轮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根据《上杭县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现就引进人才政府津贴的发放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政府津贴发放的范围、对象
符合《上杭县引进人才暂行规定》要求、经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引进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连续工作、服务一年以上的各类人才。
二、政府津贴发放的标准
引进人才在我县工作、服务期间,从审批同意当月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县政府津贴。
三、政府津贴的申报、审批
1、引进人才县政府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杭县引进人才身份认定表》(附表1)一式四份;
(2)相关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主要工作业绩或专业技术成果证明、获奖证书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属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还须同时报送经有权机关审批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原件和复印件;
(4)引进人才办理人才流动、毕业生就业手续的相关材料(已退休或不转档案和人事关系的除外)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上杭县引进人才享受县政府津贴申报表》(附表2)一式四份,及《上杭县引进人才花名册》一式二份;
(6)首次申报时,用人单位须提供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经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享受县政府津贴的引进人才,发给《上杭县引进人才享受政府津贴证书》。
四、政府津贴发放的管理
1、县政府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承担,县财政局凭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认的《上杭县引进人才享受政府津贴申报表》,将经费拨付给县人事局,由县人事局负责发放。
2、引进人才的县政府津贴原则上在我县工作、服务每满一年发放一次。
3、引进人才县政府津贴的发放实行核检管理,由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一年核检一次,核检时由用人单位填报《上杭县引进人才享受政府津贴发放核检表》(附表3)。未经核检或核检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该人员的县政府津贴。
4、享受县政府津贴的引进人才在发放期限内原则上不应流动。确需在本县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须持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引进人才在享受县政府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书面报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停止发放县政府津贴:
(1)改任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2)流动到我县行政区域外的;
(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到期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合作协议的,或本人辞职、被单位除名、去世、出国定居等的;
(4)发放县政府津贴所依据的职称、职务等被撤销或免去的;
(5)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县政府津贴的。
6、用人单位须及时将应停止享受县政府津贴引进人才的有关情况报县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有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暂停发放该单位其他人员的县政府津贴。
7、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财政局将定期到相关单位了解享受县政府津贴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人事工作 引进人才 暂行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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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人大、政协、纪委,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县领导,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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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 2007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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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