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文件
闽人发[200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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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培训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行政机关人事(教育)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学习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与基本内容,做好《条例》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高《条例》的执行能力,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85号)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1次联席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中部署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
二、培训对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三、培训方式
(一)主要采取网络培训方式开展《条例》学习培训。网络培训具体事务由省继续教育协会、省继续教育中心承办。各参训人员可在规定时段内登录省继续教育协会、省继续教育中心网站(网址:www.fjcec.cn),进行在线辅导学习、做练习题等(首次登录时,需录入个人姓名、性别、所在地区、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以后登录时只需录入姓名及身份证号。),网站将自动记录个人学习培训情况。省继续教育中心将及时汇总参训人员学习培训情况,并分别反馈给市、县(区)人事局和省直机关人事(教育)处。具体事宜请与省继续教育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清,0591—87874527。
已参加省、设区市政府办公厅(室)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班的公务员,可免修本次网络培训课程;省级行政机关副厅级及其以上职务和市、县(区)各级行政机关副处级及其以上职务的人员,可参加《条例》网络培训,也可进行自学。除上述人员外,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均应参加《条例》网络培训。
(二)各地各部门还可结合实际,组织举办《条例》学习专题辅导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进一步深入学习掌握《条例》。
(三)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认真组织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班,并在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把《条例》列为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学习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参训人员通过学习掌握《条例》,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部门应于3月上旬前做好参加网络培训的宣传动员工作,3月中旬开始组织公务员登录网站进行学习培训,4月底前完成网络学习培训工作。
(二)本次网络学习培训不收取费用。
(三)参训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县(市、区)人事局应根据省继续教育中心反馈的信息,将参训人员的培训情况登记在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按24学时登记在册),记入培训总学时。
(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条例》实施前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做好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督促工作,促进《条例》学习培训取得实效,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